法学论文
专利善意使用者可以不停止使用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6日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不知道该产品时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可以不停止使用行为。该条明确规定,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的使用者,系侵权产品的善意物权人,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