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人停止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法院可以不判令停止被诉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与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你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通常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停止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法院也可以不判令其停止被诉行为,而代之以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此为国内外司法实践通利。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专利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属于在个案中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适用的应有之义。虽然专利法规定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但《解释》第二十六条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并行不悖。若将行政机关颁发强制许可作为民事侵权诉讼的前置程序,则将导致民事诉讼中止,人为的将救济程序复杂化,不利于及时定纷止争。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极特殊的例外情况下,法院才不判令停止被诉行为,停止侵权仍是专利侵权责任承担基本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