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在案件性质上与侵犯专利权纠纷最为类似,因此,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这类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之前,可以参照侵犯专利权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对于被控侵权的事实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的,其行为具有前后的连续性、一致性,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出发,应当允许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犯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 人民法院应当在准确确定案件俺有点基础上依法确定案件的管辖。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侵犯专利权纠纷,但在本市上也是与专利有关的一类侵权纠纷,式设计专利权人对其发明专利技术在临时保护期所享有的收取使用费点权利的侵权纠纷。因此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来确定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