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专利方法使用者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者为被告起诉的,其选择提起诉讼的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河南中*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赵*英等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纠纷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钢公司被控使用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系直接源于中*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被控使用的专利方法,中*特殊钢集团有限公司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钢公司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条件,故两者的被控侵权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应当合并审理。
因此原告以专利方法使用者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者为被告起诉的,其选择提起诉讼的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钢公司被控使用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其住所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至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且不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故赵*英如果要追究其他公司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