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复与**制药有限公司、河北省**院技术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有依法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条款固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必须受其自由约定的合同的约束,在合同已经约定了技术转让费用而未就其他后续费用作出 约定时,受让人无继续付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