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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在先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在后申请人应负有更高高达注意和避让义务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8日

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作为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有相当程度的认识,因此,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同类商标上,注册使用有关商标时,应当遵守城市信用原则,注意合理避让而不是恶意攀附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从而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被异议商标经过一段时间和范围的使用,在客观上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但是,有关被异议商标的使用行为大多是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未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发生的。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在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之前,理应认识到由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近似,并且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故存在被异议商标不被核准注册,乃至因使用被异议商标导致侵权引证商标注册商标权的法律风险。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未能进到合理地中袷避让义务,仍然申请注册并大规模使用被异议商标,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理应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