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虽然包含有通用名称等不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但其他具有显著性的图案或者文字具有突出的识别效果,仍可认定商标整体具备显著性。比如避风塘商标,原名源于香港,最初是指香港渔民躲避台风的港湾,后渔民在港湾附近打捞鱼虾并以简单的烹饪方法(油盐水、艇仔粥)进行加工并销售给游客。这种料理因保留了鱼虾等食材的原味和鲜美而广受欢迎。避风塘一词遂由地理名词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特别的风味料理或者烹饪方法的通用名称。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香港已有多家经营避风塘料理的餐饮店。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大陆地区开始出现经营避风塘料理的餐馆。目前全国范围内经营避风塘菜品的店铺已有一百多家。这些店铺的菜单以及有关烹饪的书籍,均载有“避风塘炒蟹”、“避风塘炒虾”、“避风塘茄子”等菜肴名称。因此“避风塘”一词出具有渔民躲避台风的港湾这一含义外,还具有指称一种特别的风味料理或者菜肴烹饪方法的含义。但由于争议商标由竹子图与“竹家庄避风塘”文字组成。不仅仅是避风塘文字,故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