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二)商品贷类似程度;(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五)其他相关因素。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