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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具有特殊地理因素的商号之间的共存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04日

村名属于公共资源,同处该村区域的经营者均将村名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区别,在后注册的经营者不具有主管恶意,且未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宜认定在后注册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白沙消防工贸**公司与**白沙消防设备**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白沙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注册具有特殊的地理因素。两公司同处于白沙村,白沙溪两公司住所地村名,属于公共资源,一公司虽然将白沙村名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登记注册,但对该村名并不享有专有权。不能排斥同处该村的其他企业使用白沙二字。两公司虽然通江七公司住所地村名白沙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两公司的行政区划不同,即使同属于消防行业,一个是消防工贸,一个是消防设备,存在一定的差别,消防领域的相关公众能够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