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是将扑克游戏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为正当使用。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联系,以及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行判断。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称的扑克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用作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