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立邦涂料与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上诉案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31日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徐民三(知)初字第138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创业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WEESIEWKIM),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员工。
被告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诉被告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进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立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展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婧、李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邦公司诉称,原告是“ ”、“立邦”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亦是众多平面、媒体广告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营的立邦漆系列产品以其优秀、稳定的品质和完善的服务享誉全球,在中国及亚洲地区涂料市场中连续多年占据前列,立邦在中国已为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熟悉的涂料品牌。2011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展进公司未得到原告许可或授权,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www.taobao.com)上开设的店铺中,肆意使用原告上述商标标识、平面广告来装饰其店铺页面,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展进公司与原告存在关联,系原告授权许可的销售网点,展进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及广告著作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发现展进公司侵权行为后,即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淘宝公司进行投诉,并按其要求提供完整的证明材料,多次要求被告淘宝公司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展进公司的侵权行为,但淘宝公司不予理睬,放任展进公司继续侵权,导致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故淘宝公司已构成共同侵权。因两被告的行为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展进公司、淘宝公司立即停止在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站上侵害原告立邦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广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展进公司、淘宝公司在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站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展进公司、淘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含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展进公司辩称,展进公司确实在淘宝网站上开设店铺销售立邦漆,但展进公司有合法的进货渠道,网站上的商品图片是自行拍摄,在销售原告经营的立邦漆时,使用相应的涉案注册商标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原告提出异议后,展进公司于2011年9月已经停止在淘宝网站上销售立邦漆。因被告展进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立邦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首先,被告展进公司在淘宝网站开设店铺时,已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正规进货渠道,而展进公司在销售原告经营的立邦漆时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是正常的经营手段,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即使展进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淘宝公司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只有在明知展进公司侵权的情况下才需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展进公司在淘宝网站注册时,淘宝公司已尽到了事先审查注意义务,而原告向淘宝公司的致函又未能指明展进公司行为的侵权之处,且原告要求淘宝公司对所有的立邦产品予以屏蔽,也超出了淘宝公司的技术手段。因被告淘宝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立邦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立邦公司系第3485390号“ ”图形与文字组合注册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油漆凝集剂、茜素燃料、铝涂料、苯胺染料、防腐剂、漆、油漆、底漆等,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止。
案外人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NIPSEANOLDINGSINTERNATIONAL,LIMITED)系第1692156号“立邦”文字注册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的染料、颜料、印刷油墨、油漆、漆、底漆、稀料、油胶泥(腻子)、防腐剂、天然树脂,注册有效期限为自2002年1月7日至2012年1月6日止。2003年8月7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受让上述注册商标。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浙B2-2008022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记载域名“taobao.com;taobao.com.cn;tmall.com”的运营公司为被告淘宝公司,有效期限为2008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
2011年5月18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斐、公证人员刘敏现场监督,于同年5月23日出具了(2011)沪东证经字第4530号公证书,主要记载内容为:使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软件,在该软件地址栏内输入“//www.taobao.com”,在淘宝网淘宝商城的商铺中搜索“汇通油漆商城”,点击进入该店铺,首页顶部显示“汇通油漆商城、实物拍摄、原厂正货、七天退换、用心服务”,下方有“首页、店铺评分、代理品牌、5折活动专区、多乐士色卡链接、立邦色卡链接、售后服务须知、防伪及物流须知、装修小常识”等页面的链接,页面中部第2张广告介绍品牌为立邦漆,广告上部显示“NipponPaint立邦漆”,页面下方为掌柜推荐宝贝、立邦漆、华润漆、多乐士等部分商品的图片、简要信息、价格、销售量等信息。页面左侧显示“公司名: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上海,商家:汇通油漆商城”,还显示有“品牌木器漆:多乐士木器漆、立邦木器漆、华润木器漆、紫荆花木器漆;品牌墙面漆:多乐士墙面漆、立邦墙面漆、华润墙面漆、紫荆花墙面漆;侨波活性炭;涂刷工具”。点击首页中“代理品牌”链接,页面自上而下分别显示立邦漆、多乐士、德国汉高、来威漆、华润漆、森戈各品牌的广告,其中立邦漆广告共有4幅:首张广告的左上部显示“”、中部显示“2010为爱上色”;第3张广告左上部显示“装饰新家,刷新幸福”;第4张广告左上部显示“小编120分推荐净味性价王”。原告为包括本案在内的5件类似纠纷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共支付公证费6,000元。
2011年6月16日,经原告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原告员工高翔电脑中部分电子邮件的浏览、打印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斐、徐宏渊现场监督,于同年6月20日出具了(2011)沪东证经字第5632号公证书,主要记载内容为:2011年3月,原告立邦公司认为被告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淘宝商城中有6家店铺存在侵害其商标权的侵权行为,通过邮件向被告淘宝公司投诉。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来函均予以答复,主要内容为要求原告提供身份证明、权利证明、代理关系证明判断侵权成立的初步证明资料及侵权商品信息的具体链接地址;并表示如果淘宝网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原告产品,则该卖家发布商品的图片上出现原告产品原有的标识及卖家在文字描述上对商品的陈述均非法律法规定义的商标侵权。原告为该公证支付公证费2,000元。
2011年11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对淘宝网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公证员张斐、公证人员邵知非现场监督,于同年11月15日出具了(2011)沪东证经字第11460号公证书,主要记载了淘宝网上刊登的淘宝规则变更公告(2011.6.20)的相关内容,其中针对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规则解释中,淘宝认为未经他人许可,在商品信息、店铺名、会员名、域名使用中使用他人的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或作品(文字作品、图案作品)等是卖家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名、会员名、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并附图举例说明卖家发布的商品虽系正品好孩子童车,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品信息中使用好孩子品牌LOGO仍属于不当使用。
审理中,被告展进公司表示其已不在淘宝网继续经营,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放弃要求被告展进公司、淘宝公司立即停止在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站上侵害原告立邦公司享有的商标权、广告著作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并放弃被告展进公司、淘宝公司侵害其广告著作权的主张。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立邦公司提供的第1692156、3485390号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2011)沪东证经字第4530、5632、11460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被告展进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公司系第3485390号“ ”图形与文字组合注册商标、第1692156号“立邦”文字注册商标注册人,原告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即在于被告展进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原告商品时使用上述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是否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展进公司在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开设名为汇通油漆商城的店铺,经销有多乐士、立邦、华润、紫荆花等品牌油漆,并在店铺页面中为各品牌油漆进行促销宣传,其中在为立邦漆进行促销宣传时,确实使用了归属于原告的“”、“立邦”注册商标。原告立邦公司据此认为被告上述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展进公司与原告存在关联,误认为被告展进公司系原告授权许可的销售网点,侵害其商标权。
本院认为,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商品或服务区别于他人提供的同种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而使用的标记,其主要作用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商标予以保护主要目的旨在确保消费者能够根据商标的识别功能选择商品或服务,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商誉。本案中,本院关注的是被告展进公司在销售原告商品使用原告注册商标时,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是否符合商业惯例。
首先,展进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多种品牌油漆,对部分品牌的油漆进行了促销宣传,其在促销宣传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告知消费者,所宣传商品指向的具体品牌,促使消费者了解欲购买油漆品牌的特点,以区别于其经营的其他油漆品牌,展进公司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属于向消费者说明其销售商品来源的表述性使用;其次,被告展进公司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促销宣传时并没有宣传其自身,不足以导致一般社会公众误认展进公司与原告立邦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再次,原告认为被告淘宝公司公布的淘宝规则变更公告(2011.6.20),属于淘宝公司自认两被告的涉诉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本院认为,淘宝公司发布的规则系其对某些行为的主观认知,而对于具体的涉诉行为是否侵权,应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不受上述规则之约束;另上述规则约束的对象是淘宝公司与进驻淘宝网进行销售的商户,并不必然对第三方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展进公司作为规则的相对方明确表示不接受上述规则约束;故展进公司在销售原告商品时,促销宣传中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方式合理,符合一般商业惯例。若限制展进公司等销售商合理使用所销售商品的注册商标,则会不当地限制销售商宣传自己经销商品的方法,直接损害了商品在市场自由流转这一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基本原则,故原告要求被告展进公司承担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认定展进公司未构成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淘宝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审理中,原告立邦公司确认被告展进公司已不在淘宝网继续经营,放弃要求被告展进公司、淘宝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并放弃被告展进公司、淘宝公司侵害其广告著作权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放弃上述诉讼请求,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晓平
审 判 员 孙 谧
人民陪审员 徐伟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