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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法院和政府谁说了算?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11年04月03日
县政府下文注销当事人的宅基证,法院判县政府败诉,县政府再次下文注销
法院和政府谁说了算?
青年导报记者:赵荣贤
因一起普通的宅基地纠纷,县政府竟然下文注销当事一方的宅基证,法院判县政府败诉:于是县政府再次下文注销,当事一方再次起诉……..
当事一方的投诉
一家出版社工作人员小杨来电说,他远在杞县的家人正遭遇一场“权与法的较量”。
这场较量的起因,源于宅基地纠纷。
杞县板木乡板木大街最早是弯的,第一次修路时,称“捏弯取直”,占了路两边各家的宅基地。当时只有杨宪峰家跟村委会提出要求,让村委会补偿。村委会口头承诺,把那条老路补偿给杨宪峰家。
后来,板木大街第二次修路,这次是往两边扩路,那条老路也就被扩成了新路。这样,新路的路基到杨光生家宅基证标明的边界只剩下3米多。
杨光生说:“第一次扩路之后,老村委会口头承诺补偿给杨宪峰家的老路也成了新的路基。我们的宅基地和宅基证和他们没一点关系。”
去年四月,杨宪峰说,老村委会把杨光生宅基地之内的部分都补偿给他们了,要杨光生家让给他们两间门面房的地方。
杨光生家后面(北边)是乡政府,出门就是板木中心大街,位置比较好,南面有六七间门面房。杨光生有三个男孩,宅基地有八分多地。
权大还是法大
令人可笑的是,板木乡政府于2009年4月23日发出“板政(2009)20号”文件,向杞县人民政府申请注销杨光生家的宅基地使用证。让人不明白的是,杨宪峰申请注销杨光生家宅基证的日期竟然是2009年4月25日,比乡政府的文件还晚两天。
2009年10月12日,杞县人民政府发出“杞政土(2009)8号”文件,注销了杨光生家持有的1986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
杨光生不服遂将杞县人民政府起诉至人民法院,2010年2月1日,杞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杞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12日做出的“杞政土(2009)8号”文件“关于杨光生持有的1986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理决定”。
这一次,杨宪峰又不服了,他上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6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人想不到的是,2010年11月26,杞县人民政府又发出“杞政土(2010)36号“文件,行文与2009年10月12日做出的“杞政土(2009)8号”文件如同一个版本,再次注销了杨光生家持有的1986年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
发稿时,杨光生已将杞县人民政府起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投诉人质疑
投诉人小杨告诉记者,杞县人民政府注销他家的宅基证的理由是没有地籍档案,还说他们家的宅基证是假的。
小杨说:“一个正常人都能想到,如果宅基证是假的,还需要注销吗?”
据有关律师称,1986年全国第一次丈量土地之后才颁发宅基证,而该县国土局是1987年才成立。所以,1986年颁发的宅基证根本就没有地籍档案。再说了,就算是第一批颁发的宅基证有地籍档案,地籍档案也不是个人保管。
杞县人民政府两次注销杨光生家的宅基证,“杞政土(2009)8号”文的理由是:“杨光生持有的1986年宅基地使用证,无地籍档案,该证来源不明。”“杞政土(2010)36号“文件理由是:“村委会证明没有为其颁发过宅基证,而该证在板木乡的地籍档案里也没有登记”。
投诉人质疑:“如果当时村委会没有丈量我们家的宅基地,国家没有给我们颁发宅基证,那么,我们手里的宅基证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是假的还需要注销吗?既然需要注销,那么我们家的宅基证肯定是真的。既然是真的,当时的村委会肯定给我么家丈量过,并由国家给我么家颁发宅基证了。我们家的宅基证上板木乡村委会的印章、杞县人民政府的印章都有,还有当时村组长的签名。”
投诉人说:“对于政府来说,注销我们家的宅基证无非是盖个印章而已,但是对我们来说,还得接着打官司,真的折腾不起呀。”
对此,本报还将继续关注。
该案杨光生日前已委托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 张红圈律师代理诉讼并起诉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移送到杞县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