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无言的结局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11年04月09日
无 言 的 结 局
――无罪判决为何难于上青天
一、案件由来及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某被指控贪污一案,于2007年3月27立案侦察,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于同年6月15日、8月15日补充侦查2次,2007年9月7日提起公诉。9月24日我受托为其辩护,方向是无罪,2008年6月17日一审判决下达,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上诉,我继续辩护。同年11月发回原法院重审。现正在审理中。
案情及审理经过概况:
1、起诉书指控:2005年-2006年底贪污供电所职工年度奖金75127元;2004年-2007年贪污供电所工程收入78000元。
2、辩护人认定的事实:对指控的事项不持异议,对该些事情的性质,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应当无罪。
3、审理过程:该案开庭2次。面对辩护人充分确凿的证据,激情涛涛、慷慨陈辞的抗辩,法院陷入两难境地,不得已请示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不购成犯罪,但拒绝给予书面答复意见。法院更无所适从了,判无罪吧,对侦察机关不好交待,判有罪吧又没有依据。由于这个内因使该案一直拖了9个月之久。作为只有一个半月的法定审限,这么长时间实属罕见。
4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贪污供电所奖金一事成立,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贪污供电所工程收入一事不构成犯罪。
5、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审理5个月随便找个借口发还了。据内部信息,被告人确实无罪,但羁押时间太长,且不想与检察院抗衡,该案实在难处理,把皮球又踢回去了。
二、一审判决结果既在意料之中,也在意料之外。
接到该案后,我先按照侦察机关的思路,结合相关的证据,去考虑被告人就是犯罪。沿着这一思路去思索,我总是感觉公诉机关很多方面都不能自圆其说,我的困惑与日俱增。我反复思考、揣摩这些困惑,常常一坐到深夜,反复阅读、字斟句酌起诉书和有限的那些证据,并大量研读贪污罪方面的论著,终于我的思路渐渐清晰明朗起来,被告人不是有罪而是无罪,被告人拿走的是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是私款、不是公款。起诉书指控的事情可能存在,但定贪污罪完全是错误的,该案是一起冤案!
接下来我接连会见了被告人4次,他讲述的情况让我更加确信了自己的判断,他也讲了很多自己怎么被刑讯、被逼供的事。虽然他讲的无从考证,但我从法院复印出来的证言,如会计郭某的证言,郭某被询问达9次之多,这么多次的询问,任谁都会问个为什么。案件的种种疑点和侦察机关的两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补充侦察,我毫不犹豫确立了无罪辩护的思路,并展开了复杂的收集证据的工作。
对被告人被指控的两类事情的贪污,我一一做了充分的辩驳准备工作: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将供电所为他人安装变压器的工程收入居为己有构成贪污(详见辩护词)。
首先,我和被告人对起诉书所列6件事都无异议,但认为这6件事均是被告人自己出资、出力、找人干的工程,盈利与亏损自负,与供电所无关。供电所根本没有干工程的职责,也没有干什么工程,被告人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更不存在将供电所的工程款据为己有的客观行为。为此我准备了相关证据来证明:
(1)、供电所的职责、高某、王某等人证言,可以证明供电所没有安装变压器的职责。被告人是工程的投资者,从供电所的职工到新任的所长,都证明了被告人自己出资购买安装变压器的材料、车辆,零克、地埋线等至今还存放在供电所仓库内。
(2)、干农电的党利某、党恩某等,供电所的吕某、郭某等,证实干工程的人是被告人自己找的,所里根本没有这项工作,所里也没有资金,他们大部分是利用休息时间干的,偶尔有上班时间干的。郭某还代被告人记帐。
(3)、侦察卷宗(四)中某四伟等证言证实:干工程的人的报酬是被告人支付的,与所里毫无关系。如郭某拿到了电话费,吕某收到2000多元。
(4)、从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弘泰隆公司)的用电申请、电业局的报装接电申请等有关证据,都表明电业局下设的沃龙公司有安装变压器的权力,电业局其他部门都没有;被告人安装的变压器仅是利用职权自己干点私活,是个人干的。
综上,我认为被告人取得的工程款是自己劳动所得,自己有支配权,包括自己私用和给供电所公用。大量确凿的证据已经充分证实了,被告人不构成贪污犯罪
2、对于指控贪污了所在供电所职工的奖金,也完全是定性错误。我抓住了几个关键点不放,第一,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是“贪污该所职工2004年度奖金”,很明显奖金的主体是该所职工,即被告人“贪污”的是职工个人的钱,不是供电所的公款。在供电所内部,如果被告人犯了贪污罪,那只有一种情形,即他拿了供电所的公款,除此之外,不管是否构成其他犯罪,就是不可能构成贪污罪。第二,电业公司核定了各供电所的各项应得奖金后,直接按照奖金的多少、按照人数平均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后才由被告人领取。该行为表明了被告人代领的职工的奖金已经交纳了个人所得税,交了个人所得税的款还是供电所的公款吗?第三,公司虽有奖金的分配方案,但从文件下发至当时,只是一纸空文,大部分供电所都没有执行,公司也没有强制执行,通常做法都是所长代领奖金后,自己按照所里职工的工作业绩,自己定标准发放。我不否认这种情况下作为所长或徇私情或分配不公的行为存在,但作为所长自己思想上认为自己付出的比别人多得多,多拿一些奖金是应该的,也是符合事实和不违背常理的,一是他是所长付出肯定多,二是谁都认为自己干的比别人多应该多发些奖金,这是人自私的本性所致,所以被告人为自己多分些奖金的行为完全合乎常理,是可以理解的,总之,不管什么情况,与贪污犯罪毕竟是两吗事。
我确定了辩护目标,并围绕目标搜集了足够的书证材料和证人证言加以支持。至此,我才算松了一口气。但情况到底怎样,在这样黑暗的执法环境下,判无罪比登天还难。
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法庭交锋:庭审在充满浓烈硝烟的法庭上艰难的进行着。我极力批驳着对方的证据和观点,寻找着有利的时机,顽强的树立着我的辩护意见,当我方的书证质证完毕、证人陈述完后,我紧紧绷着的神经稍微有些放松。我知道,我希望呈现给法庭的事实都准确无误地表述了出来,天平已经倾斜给我了。我不敢有丝毫的怠慢,抓住这样有利的战机步步紧逼,一环扣一环,乘胜追击,揭穿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与我方的所谓证据之王的书证之间的相互矛盾,以及证言中所体现出来的刑讯逼供之嫌疑,从根本上动摇了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在场的听众给予了几次赞赏的掌声。庭审整整进行了一天才拉下帷幕。
休庭后,公诉人为了强化自己的证据,不甘心坐以待毙,就利用特权违法再次去搜集证据,进行了二次开庭。这些证据对案件的帮助不大,公诉人也是黔驴技穷了。
艰难判决:慢长而焦虑的等待开始了。其间听到了很多不同结果的传闻,虽然我很有把握,但因影响结果的因素太多,势力太强,我只能不断的给法官、给合议庭多沟通,给领导多反映,希望他们通过对案情的透彻把握,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真的很难为法官了,几次合议,几次报审委会讨论。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决定上报上级法院定夺。这一报又是几个月,最后内部信息透露,该案确实购不上犯罪。此时我和其家属稍微安慰了一点,我知道,这不是最终结果,别说这只是个说法,还有判决书都盖了章未下发而改变判决结果的。
无罪辩护根本不是法院所想要的,所以法院为了自己有借口,就请求上级法院给出个书面意见,遭到了拒绝。上级法院不可能给予书面意见的,否则这算哪门子指导啊,分明是代判吗。
按说事情到了这份上,有罪就判,无罪就赶紧放人,您也可能会这么说的。但法院就是不这么做,为什么呢?这其中有重大的不可告人的秘密吗?是与被告人过不去吗?法院依法作出个无罪判决就这么难吗?法院不是独立审判吗?……您有什么疑问都不为过!
盼星星盼月亮,越拖越怕,我的经验告诉我,对被告人羁押时间越长,越不利于无罪释放。我之前也多次提出取保侯审未果。
当法院内部的朋友传来该案要最后一次上审委会讨论时,我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到了中午,可敬的委员们大部分都凭着良心发表了无罪的意见。为了慎重再慎重,老成持重的领导决定下午继续讨论。但不知何故,下午会议一开始,情况与上午完全不同,一轮发表意见之后,宣布了有罪结果。
判决书的下发又等了很长时间。判决理由实在是出乎想象,绝无仅有。判决驳回了被告人贪污工程款的指控,认定了被告人侵吞了供电所的奖金61299.43元,理由是供电公司有文件,奖金的发放应该按照文件第4条规定的“如果没有具体分配方案,则应按人均分配”,执行,据此被告人按照平均额后多拿的都是贪污(详看上诉状)。
可能起诉书中“贪污”“职工”奖金的意见,法院觉得侦察机关实在是太闹笑话,太不懂法了,因为只有被告人侵吞了供电所的公款才能构成贪污,侵吞职工的奖金怎么“配”称作贪污呢?职工的奖金也不能叫作公款啊。所以法院在判决时直接改为:“侵吞了供电所的奖金”,法院把“职工的奖金”改为“供电所的奖金”,试图将主体由“职工”这样的个体改为“供电所这样的国有公司的下属部门”,供电所的奖金如果被告人拿了就是不折不扣的贪污了。其实,这样变更是直接与事实相悖,还不如侦察机关认定的“是职工的奖金”与事实一致。供电公司就是发给职工个人的什么线损奖、月奖、平均奖等的奖金,根本不是发给供电所的奖金。供电所的经费由公司直接报销。文件还强调了所发奖金只能给职工发奖金,不得挪作他用,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如果单看判决上的两句话似乎没有什么问题,那是法官断章取义的结果,我摘录第四条全文如下:“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公司员工的工资所得由公司代扣代缴。没有具体分配方案的收入按人均分配,然后计扣个人所得税。”这条的意思再明白不过了,该条规定了公司员工的工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法院竟然为了给被告人带顶犯罪的帽子,在可能找来找去但找不到合法依据的情况下,破釜沉舟,张冠李戴截取了该条规定的两句话当作“圣旨”作为对天下人的答复。
无奈上诉:这份迟到的判决竟是这般的荒谬!我欲哭无泪,如果法院给一个牵强的理由也行,不管该理由是多么的苍白都行,只要稍微说得过去。你们毕竟是法院,是要面对社会、面对很多关心被告人的,你们的行为是代表至高无上的法律的行为,这样的做法让多少人寒心?会让多少法律人无情地嘲笑?面对被告人家属一张张困惑的脸,一串串尖锐的质问,我该告诉他们什么呢?我能做的只是叹口气,哀怨无力的说:“上诉吧”。
作为委托人,毫无疑问追求胜诉是我的目标;但作为法律人,追求公平、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才是我的终极理想。在我经历的案件办理中,很多的当事人甚至是被告人是有良知的,他们犯了罪愿意受处罚,即敢作敢当、自作自受,如果法院对他们科以公正的处罚,相信是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的。往往是很多的当事人受到了非常的待遇:先是刑讯逼供、后是枉法裁判,这往往会刺激被告人的心理使之变的更加阴暗。这不是一个人的冤屈,这是我们大家的悲哀,是社会法制建设的倒退,是对人权的践踏!试想,生存在这样的环境下,你能不惶恐吗?
张红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