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袁厉害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13年01月19日
河南兰考袁厉害家失火,事发于1月4日8时42分,事故共造成8人死伤:事故当场死亡4人,3人在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1名儿童受伤,现仍在重症监护室。死亡人员中,一名为患先天性小儿麻痹的20岁左右男性青年;6名为5岁以下儿童,其中男童4名,女童2名。受伤人员为患先天性小儿麻痹的10岁男孩,诊断为呼吸道灼伤,全身烧伤面积5%~6%。
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朱明胜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袁厉害20多年来照顾孩子一直无微不至,一月四日因意外事件造成火灾致使8人死伤的严重后果这种后果是在袁厉害不在场的时候造成的,截止目前并没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是袁厉害故意或过失造成这样的后果,因此,对袁厉害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简单引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武断的也是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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