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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药过程的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法不具有限定作用的条件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02日

用药过程的特征对药物制备过程的影响需要具体的判断和分析,仅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制药方法本身不具有限定作用。在实践中给药对象、给药形式、给药剂量、时间间隔等是制药方法权利要求中经常出现的特征。分析各个技术特征体现的是制药行为还是用药行为,以及新用途与已知用途是否实质不同,对判定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备新颖性非常关键,由于制药方法权利要求约束的是制造某一药品的制造商的制造行为,所以仍应从方法权利要求的角度分析其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