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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创造性判断中采纳申请日后补缴的实验数据的条件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1日

创造性判断中,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补充对比实验数据以证明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接受该实验数据的前提是其用以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的记载。
        说明书应该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化学领域属于实验性科学领域,影响发明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相互交叉且错综复杂。说明书的撰写应该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的程度。根据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测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所述用途、技术效果时,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记载相应的实验数据。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凡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的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予以表述。如果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不能预期该技术方案所生成的治疗效果时,说明书还应当给出足以证明所述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所声称效果的实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