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应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的决定日为准。由于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既不存在,以该专利权为基础的利益不应由专利权人获得,因此,专利法规定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追溯力为原则,以无追溯力为例外。基于上述原因,在确定宣告无效的时间点时,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该时间点应由对世性,应是社会公众均可公开得知并明确知晓的;二是该时间点应有确定性,应是一个确定的时点,原则上不宜随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人为因素发生变动,三是该时间点应是较早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点,尽量增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发挥追溯力的机会。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一经作出即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产生拘束力,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