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应该包括原说明书及其副图和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或图形等明确表达的内容以及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综合说明书及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可以直接、明确推导出的内容。只要所推导出的内容对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就可认定该内容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与上述内容 相比。如果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未引入新的技术内容,则可认定对该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