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建材厂诉新*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提字第*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店内容为准。凡是专利权人写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技术特征,应当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
经过多年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形成了一些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我国特色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以及侵权对比判定原则和方法。要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完善解释规则和侵权对比判定标准。要科学解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既不能简单地将专利保护范围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凡写入对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不轻率的适用“多余指定”。对于权利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所做的实质性的放弃或限制,在侵权诉讼中应当禁止反悔,不能将有关技术内容再纳入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