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浆纸有限公司于宜宾**浆煿有限公司、成都**塑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程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诉侵权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保全证据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是用来该专利方法。
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诉侵权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保全证据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