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与赵**、赵*仁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被控侵权产品系采取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因此涉案技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根据专利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控侵权产品的该项技术特征构成相应专利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对其技术特征所做的解释,如果未超出其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也与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相吻合时,可以按照其解释限定该技术特征。
本裁判意见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审查判断和技术对比分析,在审理思路和分析对比乃至裁判文书的表达上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特殊性。目前的专利侵权判定司法实践中虽然一般也会遵循基本的审查、分析、推理模式,但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分析以及文书表达上,各地仍存在不小的差异。本裁判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等同原则时如何具体判断“三个基本相同”和“显而易见”性做了比较深入的分析,这对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