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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作者:朱明胜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人诉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公告日期间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有关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发明专利公告授权是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一致,被诉技术方案均落入上述两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实施了该发明;被诉技术方案仅落入其中一种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在前款所称期间内未实施该发明。 
        发明专利公告授权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在本条第一款所称期间内已由他人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且该他人已支付或者书面承诺支付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适当费用,对于权利人关于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侵犯专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权利权纠纷案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的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视为侵害专利权,但专利权人可以依法要求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是党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