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应该是简单的客户名称,通常还必须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其构成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鉴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和侵权难度较大,以及认定标准不易掌握,《不正当竞争案件解释》第十三条对于客户名单做了专门解释。
客户基于对个人的信赖,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职工进行自由选择,与自己或者新单位进行自由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