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为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贬低竞争对手名誉,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并适当赔偿经济损失,并向受损方赔礼道歉。(1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