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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欠条未注还款期限是否超诉讼时效
作者:戴高明 律师  时间:2011年07月20日
核心提示:姜某欠陈某货款近2万元已10年有余。2010年9月,陈某向姜某索要时遭到拒绝后,陈某将姜某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姜某欠陈某货款近2万元已10年有余。2010年9月,陈某向姜某索要时遭到拒绝后,陈某将姜某诉至法院。姜某辩称该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陈某既未向其主张权利也没有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姜某出具的欠条未约定付款期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债权人的陈某自姜某出具欠条之日起可以随时要求姜某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陈某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对姜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为此,法院作出姜某偿还陈某货款的判决。(原载《伊春日报》第20110718期第3版专刊法制社会,作者:王辉 于勇。)
  [评述]
  本案争议的焦点,1、姜某欠陈某的货款是何性质?2、陈某向姜某主张权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姜某与陈某之间由货物往来的合同关系,而后转化形成货款的合同,也称为为债权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本案中姜某为债权人,而陈某为债务人。
  本案中,姜某与陈某之间所形成的货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姜某、陈某均系能承担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正常人,他们之间所形成的货款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本案既然是合同的关系,如何对合同履行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什么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自然也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作为一个高度抽象化的基本原则,它是通过在每一制度中的具体原则显示其存在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对另一方不进行任何欺诈,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恪守信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具体要求:一是当事人要按合同约定的条款,正确、全面地履行合同;二是债务人不得履行已经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否则,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三是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没有明确规定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四是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交付的物品有瑕疵时,债务人应将此情况告诉债权人。
  本案结合实际,陈某向姜某主张权利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的时效期间为2年,最长时效期间为20年。对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因姜某给陈某出具的欠条均未注明付款期限,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所以陈某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的货款。合同债权虽然已存续10余年,但陈某行使救济权利时并没有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仍然享有债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