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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单位不缴社会保险“掉得大” 员工因工死亡获两份赔偿
作者:戴高明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2日
 外来务工的王某在一家运输公司工作,去年,他随公司车辆到外地送货,不幸身亡。王某的妻儿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交通事故赔偿;然后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运输公司却不服气:“死者家属要求两份赔偿,这合理吗?”
  王某在一家运输公司送货,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却一直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去年年初,王某随公司货车到外省送货,在卸货时被一个无证驾驶该货车的司机不慎撞死。王某的妻儿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车驾驶员、该车实际所有权人、被挂靠单位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承担其各类损失50万余元。
  随后,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驾驶司机支付其余损失30万余元,其他被告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王某妻子又以工伤赔偿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20多万元。
  近日,仲裁委员会裁决运输公司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4万元。运输公司不服裁决,认为这起事故只造成了张某死亡这一个伤害结果,而死者家属却要求获得两次赔偿,即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不支付张某妻子、儿子有关工伤赔偿的请求。
  办案法官认为,不少企业出于自身私利,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少劳动者也放弃缴纳保险换取更高的工资。如果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企业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承担责任。在王某的案件中,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关系方面,我国法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即在前述两者之间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就排除另一种方式的适用模式;因此两者在法律上并行不悖,故王某的妻子可以获得两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