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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驾车逃逸造成伤害
作者:戴高明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09日
 男子不顾民警拦截发生事故
  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案件详情】
  昨天(914)媒体报道了,在西安市东三环上一名男子带着孩子,不顾110巡逻民警的拦截,驾车疯狂的逃逸,那么在这起事件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今天警方通报了案情,原来那名司机当天还确实干了违法的事情。
  西安市公安雁塔分局今天在电子城派出所,通报了昨天发生在东三环上,110巡逻民警拦截一辆绿色富康车的原因,据民警介绍,昨天驾驶绿色富康车的司机乔某今年32岁,陕西合阳人,是西安一家公司的经理,近期与妻子关系比较紧张,昨天中午他和妻子的一位男性朋友吴某在吃饭的过程中,发生争吵,随后竟拔刀相向。
  民警:他们(夫妻)关系紧张,是乔某怀疑吴某和妻子有染。
  民警:乔某把吴某捅伤。
  捅人又劫车 当事人被刑拘
  据了解,之前几个人都是朋友关系,昨天之所以发生争吵,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乔某想见自己2岁的女儿,嫌疑人在捅伤吴某和吴某的一位朋友以后,抱起送来的孩子,在电子正街附近又持刀拦截了一辆绿色富康车,要求富康车的司机驾车向东南方向逃跑。
  民警:富康的司机寻机在长安路和南三环附近下了车。
  于是,嫌疑人乔某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驾车沿着南三环东三环方向逃跑,一路上对110警车的拦截不予理睬。
  民警:三辆车碰撞的过程。
  现在犯罪嫌疑人乔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而被嫌疑人用刀捅伤的吴某现在虽然已经做完手术,依然处于昏迷当中,被捅伤的另一人吴某的朋友,现在暂时脱离了生命危险,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相关法律知识】
   故意伤害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