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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两高发布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案司法解释
作者:戴高明 律师  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今年12月16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包括: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范围;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适用条件;严惩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行为;明确六种从重处罚情形;严惩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明确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说,近年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管执法,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一大批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及相关贪污受贿、渎职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制裁。
  据介绍,2012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审结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5707件,作出生效判决人数7599人,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案件侦查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司法建议、联合监督检查等方式,确保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处罚措施落到实处,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统一性。
  沈亮表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刑事政策,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做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惩治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的顺利落实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