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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浅议物权法定的异同
作者:胡永红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导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316日颁布通过,自2007101日正式施行,现已施行了近6年,那么“看得到的物权,看不懂的物权法”是曾经许多法律爱好者和当事人的反映。为了达到通俗易懂和严谨精练的和谐统一,现笔者结合自己的理解就最常见的、最基础的三个概念:“物”、“物权”、“物权法定”作一些不成熟的阐释,与同仁们共同探讨和商榷:
○物:一般认为物是指除人身以外的,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独立性,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能量。所谓有体物,是指物质上占有一定的空间并具有一定形状的存在形式,因此,固体、液体、气体等均被认为是物。同是时,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电、热、声、光等能量的广泛使用,法律不得不对这些无体物加以全方位的调整。于是乎,电、热、声、光等自然能量也被认定为“法律上的物”。我国物权法中的物,简单地说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工厂、房产、土地等都是不动产,耕地、草原、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也都是不动产。不动产包括道路、通讯、电力、开然气等基础设施。动产的概念非常宽泛,汽车、轮船、工厂的机器设备、家具、衣服、手机等等均属于动产。
○物权:“物权”比“物”仅多一个“权字”。但意思大相径庭。“物权”一词首次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实际是始于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物权,顾名思义,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将某物归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由其对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说得通俗具体一点:从积极方面来看,物权表现为对物直接进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从消极方面来看物权就表现为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的权利。比方说,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作为规范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其目的就在于调整财产的的归属关系,也就是说,法律将特定的物归属于某特定的权利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的侵入或者干涉,这就是物权的本质之所在。、
○物权法定:即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均源自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所谓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就是指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此观点参见孙宪忠编著的《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一般而言,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设定。只能认为法律禁止当事人设定此种物仅。如果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在现行的所有立法中也找不到相应的依据,则不能认为该物权是合法的,反过来说,也就是只能认为当事人设立的这种物权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