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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楼下、楼上谁合法?
作者:胡永红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13日
 导语】:“五一”节刚过,一位穿着时髦的年轻女郎------肖艳,来到繁华市区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寻求胡永红律师的帮助,诉说楼下业主在她的外墙墙壁上钉一个鸽笼子养鸽。不知是否侵犯了她的相邻权?或者其他什么法律上地权力?
   案情简介】:李明和肖艳为楼下、楼上相邻业主。李明在楼上楼下的窗户之间钉了一个鸽笼,心想:这并不影响楼上的采光,也不妨碍楼上的通风,上下水、进出道路更是没有关系,肯定没有侵犯楼上的相邻权。可是楼上的肖艳却偏偏不答应,坚决要求拆除。她说:你的鸽笼超过了两家的地板平面,伸到我的墙壁上面来了,这不是占了我的空间?李明反驳说:我们业主专有就是四壁之内、天花板和地板之间。室外空间怎么能成你的了?双方一直争执不下。现想委托胡永红律师提起诉讼。胡永红律师认真听取和分析了本案,认为本案不属于“相邻权纠纷”,而是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当即予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室外空间为共有部分,李明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会议的同意私建鸽笼是不合法的,应该予以拆除。
本案注意点和焦点】:本案不应该裁判为侵犯相邻权,不然,就支持了楼下业主的错误主张,而是一个:“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问题。
诉讼结果】:楼下、楼上的业主最后在法官和双方律师的解释和法律宣传下,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开庭一结束,楼下的业主李明即撤除了“鸽笼”,小区又恢复了昔日的平静。
法律关键词解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权与非专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按照我国《物权法》第70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谓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物的所有权与人的共同关系相结合的一种复合性权利。不过,这种成员权以业主大会的成立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