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承包山地挖出的煤矿归谁所有?
作者:胡永红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2日
导语:2014年10月2日,农历9月9日,重阳节,秋高气爽!一大早,我的老表贺宗平来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和律师助理胡巧巧,诉说同村几十个人将其承包的山挖坏,并咨询其山里的煤矿是否由他独自享有?
[案情简介]:贺宗平在其承包的山地种树,挖出煤矿来了。消息引起全村轰动,不少村民拥到他的承包山地乱挖一气。贺宗平急忙阻止,说:“这是我的承包山呀,你们是凭什么来挖我贺某人的山呢?”村民们在咨询过律师后,回应说:“村里把山包给你,又没有把煤矿承包给你。我们为什么挖不得?”煤矿不是属于你一人的啊!
承包山地挖出的煤矿归谁所有,这个法律问题要赶快讲清,不然,会出乱子的呀。
[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煤炭既既不是贺宗平的,也并非是村里所有的,而是归国家所有。开采煤矿要经过国家批准,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还必须向国家缴纳资源税。
但是山地的确是贺宗平承包的,所以,村民乱挖山地给贺宗平造成的损失,还是要赔偿的。
对此,胡永红律师用一首七言诗以示小结:
承包山地下的煤矿归谁所有?
山地种树挖出煤,村民眼红来挖山;
集体个人全无权,地下煤矿属国家;
损坏山地要赔偿,开采煤矿须审批;
煤矿资源有偿采,资源纳税还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