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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温州首个依新标准认定的盗窃案件被依法宣判
作者:王乾召团队 律师  时间:2013年04月16日
4月9日,因涉嫌盗窃机动车总价值达11万余元,浙江省温州苍南县法院依法判处张甲、麻甲、张乙、麻乙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这是今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新的司法解释发布后,温州首个依此标准宣判的盗窃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张甲等四人预谋盗窃后,驾车到苍南县灵溪镇客运车站前面,被告人张某下车走到灵溪镇上林小区对面马路,以撬锁发动车子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放于此的一辆五菱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338元)。
  2012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甲、麻甲二人预谋盗窃后,从温州市区乘出租车到永嘉县桥头镇壬田大街,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叶某停放于此的一辆五菱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261元)。
  2012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张甲、麻甲、麻乙三人同“小胖”(另案处理)驾驶一五菱汽车,从温州市区开至苍南县灵溪镇沪山西路,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郑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五菱汽车(价值37747元)。
  综上,被告人张甲、麻甲均参与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116346元,被告人张乙参与盗窃一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1338元,被告人麻乙参与盗窃二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790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甲、麻甲、张乙、麻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甲、麻甲属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因新司法解释对盗窃罪的犯罪数额进行修订,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再认定被告人张甲、麻甲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予以变更。最终,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据悉,按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按98年实施的司法解释规定张甲、麻甲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