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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彩礼能返还吗?
作者:张茜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25日
彩礼能返还吗?
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
鉴于实践中男女双方在针对给付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能否返还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现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彩礼的范围:
1、认定是否是彩礼的因素:
1)应考虑当事人所在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
2)给付行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参考给付财物的价值、给付的场合、时间等因素)。
2、风险提示:
1)基于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目的给付的财物应属彩礼范畴,为增进感情所为的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不算。
2)宴请亲朋等花费,不属于彩礼范畴。
3)注意保留、搜集证人证言、银行凭证、购物票据等相关证据作出认定。
二、婚姻财产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如何确定?
1、彩礼的给付方和接受方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限于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
2、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
三、彩礼应否返还?
1、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的,应予返还,包括: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注:适用前款(2)(3)项的规定,应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和比例。
3、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如不存在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对于结婚时间较短(一年内)、给付彩礼数额较大(5万以上)的,可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在参考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返还的比例。
四、“生活困难”如何认定?
1、生活困难指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只要举证证明在给付之后生活水准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并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即应认定为因给付彩礼导致。如其给付前已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给付后必将加重生活困难的程度,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亦应得到支持。
3、“给付困难”应参考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债务证明、低保证明并结合实地考察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