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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歌手翻唱侵权何时休?
作者:王剑博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1日
歌曲翻唱侵权何时休?
                     作者:王剑博律师
    2017年湖南卫视《歌手》(原我是歌手)第五季播出正酣,219日高晓松发微博剑指湖南卫视未经授权翻唱、改编其所拥有的词曲版权歌曲《默》,称:“这首歌的词曲版权在我这里,到今天为止主办方也没有申请授权。尤其是这个版本歌词有改动,更应该申请改编权。作者尹约、钱雷虽然都是新人,也同样应该受到尊重。”随后,湖南台打电话给高晓松并办理了相应的授权手续。
据作者所知,因歌曲翻唱而产生的侵权纠纷并不少见,2017131日布多夫金文化制作中心(俄罗斯男歌手维塔斯的《歌剧2》词曲著作权已经转让给布多夫金文化制作中心)委托律师向湖南广电寄送律师函,称因为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湖南广电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不得行使与《歌剧2》词、曲有关的任何权利,不得再次在公开演出、节目制作中使用该歌曲。随后维塔斯再次微博转发“维塔斯遭侵权”的声明,并表示为尊重作者对其创作作品所付出的努力,希望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以合法的途径被使用和传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此次纠纷。
早在13年我是歌手第二季中,羽泉组合改编并翻唱了《烛光里的妈妈》,在比赛结束不久后,《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很快就向湖南卫视寄送律师函,声称:“节目没有经过我的允许,就对歌词内容进行了多处修改,并发生了署名错误,这是对作者的不尊重,”在此同时,歌曲作者、著名作曲家谷建芬也向湖南卫视发出律师函。经过长达半年的接触、磋商,湖南广电最终向《烛光里的妈妈》词作者李春利寄送《道歉函》。
2012年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选手李代沫翻唱《我的歌声里》,在节目播出后不久,歌曲原创作者曲婉婷所属的环球唱片公司向浙江卫视以及李代沫本人寄送律师函,表示其并未取得授权,希望浙江卫视、李代沫停止侵权。
包括张磊翻唱马頔《南山南》涉诉、汪峰要求旭日阳刚停止在商演中演唱《春天里》、那英翻唱苏芮歌曲并出唱片等等,各种因为翻唱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在各种纠纷产生后,大众对此的反应各不相同,有的认为维权者属于较真、想出名,大多数人对维权者的行为表示认可,支持。那么,翻唱歌曲其中到底涉及到哪些现行法律规定呢,在遇到此种纠纷时如何更好的解决呢?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受保护作品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其中音乐包括在内,一首歌主要包括的权利有三大方面,第一,词曲作者的著作权;第二,唱片公司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第三,歌曲表演者的表演者权。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第十条,该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些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
在上述作者列举的翻唱侵权案例中,涉及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的是词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改编权,未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即演唱歌曲,侵犯的主要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比如,张杰翻唱歌曲《默》,该歌曲的词曲作者已将版权转让授权给高晓松,张杰未经高晓松同意翻唱歌曲即时对表演权的侵害,对歌曲擅自进行改编即是对改编权的侵害。
当然我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不属于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具体体现在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如单纯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即可,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费用。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旭日阳刚两位兄弟在宿舍翻唱汪峰的《春天里》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出名后的商演里演唱,那就是侵犯汪峰的著作权了。
 纵观这么多翻唱侵权的案例,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相关法规虽然比较完善,但保护意识有待提升,特别是作者发现在出现上述翻唱侵权事件后,比如张磊唱红《南山南》,李代沫唱火《在我的歌声里》后,原著作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侵权纠纷时有不少网友表示:“这是蹭热度,人家翻唱你的歌让你火了,你却不领情,不感谢,还要去起诉别人,真是不知感恩,在翻唱之前听都没听过你是谁。”作者表示,用道德大棒来否定他人的依法维权行为是站不住脚的,这么多的案例给大家上了一堂著作权法普及课,无论是电视台还是选秀歌手,都应增强版权保护意识,遵守著作权法,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注:本文章系原创,转载请显著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