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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双星大战,二审落槌——维持原判,赔!!!
作者:王剑博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28日
双星大战,二审落槌——维持原判,赔!!!
                            作者:王剑博律师
    数据显示,中国乳饮料产品市场需求量2015年已达4000万吨,目前仍然保持在每年20%的增长率,针对儿童的乳酸成长性饮料已经初具市场规模,在这个领域,各个生产厂家可谓是竞争激烈,在市场占有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双星大战”即是近期受人关注的案件。
基本案情:
   “未来星,中国专业儿童牛奶的开拓者。”“QQ星,专注儿童成长。”同作为我国乳业的两大巨头,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与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利公司)在儿童牛奶饮品领域开展了一系列的竞争。
    2016年初,伊利公司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蒙牛公司旗下的“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以下简称“未来星”)使用了与其旗下独立儿童牛奶品牌“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下称“QQ星”)十分相近似的产品包装、产品装潢以及产品名称,并提交了涉案儿童乳品、公证文书、伊利公司旗下产品“QQ星”参赛获奖相应证书以及在我国各大网络、电台等媒体投入的巨额广告费用单据、专项审计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检测报告、市场占有率分析报告等证据,上述证据以证明伊利公司为其旗下的“QQ星”产品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销售区域广泛,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以及知名度。而蒙牛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伊利公司诉请海淀区人民法院:一、蒙牛公司立即停止适用与涉案产品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产品名称;二、诚佳和公司(系销售侵权产品的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三、蒙牛公司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合理支出100万元);四、蒙牛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内蒙古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五、诉讼费用由蒙牛公司、诚佳和公司承担。
一审裁判:支持原告
     蒙牛公司在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等文书后,立即提起管辖权异议,蒙牛公司认为本案为不正当竞争案件,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销售地也非侵权行为地,故本案被告北京诚佳和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诚佳和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不应当以诚佳和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海淀区在收到被告蒙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后,作出(2016)京0108民初8861号民事裁定,驳回蒙牛公司的申请,后蒙牛公司就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2016)京73民辖终502号裁定,驳回蒙牛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在蒙牛公司申请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2016322日,“双星大战”迎来一审开庭,法庭硝烟弥漫,经过激烈的庭审,经过法院合议庭合议,原审法院认为:第一,伊利公司与蒙牛公司均从事牛奶制品经营,双方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第二,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的名称、包装、设计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设计;第三,蒙牛公司使用与伊利公司涉案产品相似包装、装潢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第四,蒙牛公司采取了在包装、装潢上弱化“蒙牛”、“妙妙”商标、购买理正机、收到警告函后同意修改产品包装装潢但实际未整改等的行为,证实其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
   综上,海淀区法院认为蒙牛公司为了迅速占领市场,恶意破坏竞争规则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一、蒙牛攻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诚佳和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三、蒙牛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蒙牛公司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15万元;五、驳回伊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维持原判
   蒙牛公司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后,在上诉期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伊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如下事实及理由:一、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权益如果构成,至少应该由四名使用人共同享有,伊利公司并不单独享有诉权;二、伊利公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并不具有特有型;三、蒙牛“未来星”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足以阻却混淆的可能;四、一审判决消除影响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第一,商品的经营者可以自行生产商品,也可以授权给他人生产,其经营者的身份不会受到影响第;第二,伊利公司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特有型,起到标识的作用;第三,“未来星”饮品的卡通形象、单组生产包装、装潢足以让相关公众与“QQ星”造成混淆;第四,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对蒙牛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伊利与蒙牛两位乳品界大佬近十年来可谓是纷争不断,最近的“双星大战”以伊利公司胜诉的结果落下帷幕,在律师看来,伊利的“QQ星”从12年就开始投放市场进行销售,而蒙牛的“未来星”则15年开始投入市场,基于在先的优势使伊利公司获得了良好的声誉、较好的销售情况以及儿童乳品市场占有率,根据这些,足以认定伊利公司的“QQ星”为知名商品。
在本案一审、二审整个过程中,伊利公司和蒙牛公司都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来阐述、表达自己的观点。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以及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就法律而言,是否构成侵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关键在于两种商品是否会造成大众或者特定人群的混淆,无论是商标还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外观设计,除了外观的美化功能外,笔者觉得区分才是最终目的,小到企业发展,大到市场环境,与其他企业已有标识保持合理的间距才是有序发展的关键。
                           (注:请尊重作者知识产权,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