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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钟志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
作者:王剑博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23日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甲。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原判误为“2011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某甲。

审理经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鄂孝感中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12月,被告人钟某甲得知外出打工的妻子证人十二与同乡村民被害人一在湖北孝感同居生活后,心怀怨恨。2012年春节期间,证人十二向钟某甲提出离婚后外出不归。春节过后,钟某甲来到湖北省随州市碧桂园工地打工,打听到被害人一在孝感市朱某1农场承包河滩种小麦的信息。2012年4月3日下午,钟某甲从河南老家扫墓后骑摩托车沿途寻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朱某1农场高某生产队的府河河滩,找到了被害人一在麦某某搭建的棚屋。当晚8时许,钟某甲携带木棒悄悄来到棚屋边,先用筷子拴住门锁搭扣以防室内人开门逃走,后站在土坡上掀开屋顶石某丙瓦,朝屋内大喊。被害人一见此情景,站在床上拿铁锹朝棚顶捅戳,戳破了钟某甲嘴唇。钟某甲抓抢铁锹未得手后,遂搬开棚顶大梁,拿砖头朝被害人一砸去。被害人一打破门板后逃到屋外,与赶至门口的钟某甲相遇。被害人一拿铁锹朝钟某甲挥打,钟某甲则抢过铁锹顺势将被害人一拽倒在地上,继而用拳殴打被害人一,之后拿锹把边猛力击打被害人一腿部边质问证人十二去向,被害人一不正面回答,钟某甲进屋四处寻找被害人一手机未果后出来再次询问证人十二的去向,因被害人一仍不肯回答,钟某甲又用锹把殴打了被害人一的肩膀等部位。随后,钟某甲骑摩托车逃回随州工地。次日早晨7时许,到附近放牛的村民发现被害人一(男,殁年57岁)死在棚屋内遂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一符合生前被他人以钝器打击,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一生前存在严重冠心病,冠心病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外伤是主要死亡原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朱某陆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4月4日上午10时许,证人一电话(137××××4286)报警称:在孝南区朱某1农场高某生产队的府河河滩中一处棚子内,租种河滩地的老头被害人一死亡。
2、证人一的证言:2012年4月4日7点多钟,我和同村的胡某、证人二三个人到府河河滩放牛时,发现住在府河河滩棚子里种小麦的河南人老刘(指被害人一,下同)的棚子有异常,棚顶掀开了,门也倒了。胡某到棚子边查看后发现老刘死了,我就跟村书记张自发打电话,并打电话到朱某1派出所报案,我的电话是137××××4286。
证人一还证实被害人一于2011年10月份到府河河滩种小麦,之后在府河河滩搭了个简易的棚子,并请了京山县的夫妻两人帮他照看麦子。老刘常开一辆面包车来看麦子,所以我们对他都很熟悉。自从他租种后,我们村就安排村民轮流放牛,4月3日和4月4日两天正好轮到我和胡某、证人二三家放牛。4月3日早上7点半钟左右,我和胡某的老婆证人三、证人二赶牛前往府河河滩,正好老刘开着他的面包车从后面过来,往他棚子方向去,老刘碰到我们还停车给我们打招呼,之后他将车子停在棚子旁边,我们就去放牛,到中午的时候,我们还看见老刘在离棚子100米处的石某乙边用丝网捕鱼。老刘平时为人很好,所以和当地的村民没有什么矛盾,但听其他放牛的人说碰到老刘某乙车带个女的到棚子去过。
证人二、证人三的证言亦证实了上述事实。
3、证人四的证言:2012年4月4日上午9点钟,我的侄孙张新平到我的屋里喊我说种地的河南人老刘躺在棚子的地上,叫我去看看。我走到老刘住的棚子边,看到棚子的木门有个大洞,中间一块板子没有了,当时门开着一尺大的缝隙,我推开门进到棚子里,看见老刘躺在地上,身上盖着被子,地上有血。我当时去碰了下老刘的一只手,发现他的手是硬的,我知道老刘死了,就退了出来。我站在棚子的外面,发现棚子的屋顶也被掀开了。老刘是从2011年9月份开始在府河耕地种麦子,并在河心搭了棚子,还请了京山县的夫妻两人照看麦子。老刘某丙这边种麦子,是通过我的亲家(我儿子证人五的岳父)联系老刘的一个姓程的朋友介绍过来的,然后通过我儿子联系府河的那块地。2012年4月2日上午我碰见老刘请的京山县的夫妻俩,他俩说准备4月3日回京山过清明节,老刘4月3日上午就过来,他俩还说老刘带了个女的到府河来过多次,女的男人过来找过多次。证人四还证实老刘平时为人和气,跟当地的人没有矛盾。
4、证人五的证言:今天(2012年4月4日)上午10点多钟,我湾的证人一在府河放牛时发现被害人一死在棚屋内,然后证人一给我打电话。我是去年通过证人六认识被害人一,并将刘介绍到府河河滩种麦子。我听证人六讲过被害人一有个情人,女的丈夫在找被害人一的麻烦。
5、证人六的证言:我和被害人一的父亲是结拜兄弟。被害人一每年都要来看望我一、二次。2011年3月份,证人五给我打电话,问有没人愿意种河滩的地,我于是给被害人一打电话,问他敢不敢种河滩的地,他说要去看一下,后来我和他一起去看了地,并签了合同。他开垦那块地没有和他人发生冲突,他有什么都跟我说。他告诉我他有个情人,在2011年年底的时候,他还和他情人的丈夫打了一架。
6、证人七的证言:我跟被害人一是结拜兄弟。2011年10月份的样子,被害人一到我家来说他承包了几百亩地种小麦,叫我帮他看地。11月3日,我搭车到云某下辛店镇,被害人一开车把我接到位于孝感市朱某1农场高某大队的府河河滩,就是现在种小麦的那片河滩,然后我帮他搭建简易的棚子,并在搭的棚子里住下来,被害人一有时来住一、二个晚上。2012年3月28日下午4点多钟,被害人一开着面包车,带着一个女的到地里来,这个女的我共见过三次,被害人一跟我讲这个女的是他的相好,他们吃了晚饭就离开了。他来跟我讲,清明节前直接回去,不要等他来。到了4月2日晚上,被害人一给我打电话,叫我4月3日早上直接走,不要等他来,于是4月3日早上5点多钟,我和老伴证人八就回京山老家去了。4月4日,我弟弟给我打电话说被害人一被人杀死了,我和老伴又赶回这里(指孝感市朱某1农场)。在麦地的棚子里只有一把铁锹,锹身长30公分,刃部呈圆弧状,锹柄左侧有10公分长踩踏铁质焊接横梁,这把铁锹把是木质的,90公分长,一头粗一头细,细端与铁锹的铁柄相连,粗端裂开,在粗端顶部有两圈铁环缠绕着。案发后,铁锹和铁锹把都没看见了。公安某甲勘查现场时,在土坝东侧的水面中发现了一个木棍,我当时在场查看后,辨认出就是被害人一棚子里的那把铁锹上的锹把。
证人七还证实:被害人一讲过,有个河南男的到地里找过他,被害人一原租住在云某县城,有次他相好的儿子生病,他把相好的儿子接到云某治病,之后,把小孩送回家,小孩把这件事告诉他爸爸,小孩知道刘某丁梦租住的地方,刘担心相好的丈夫过来报复,又搬到应城租住。
证人八的证言亦证实了上述事实。
7、证人九的证言:今天(2012年4月4日)上午11点多钟,我堂妹给我打电话说我爸爸被害人一在湖北出事了,说是湖北的老程给我爷爷刘某己打的电话,老程和我爷爷是拜把兄弟,于是我就赶到了湖北孝感朱某1。我爸爸是2011年开始到湖北种麦子的,我爸爸有一辆面包车,车牌号是豫Q×××××。我还听我表叔证人十说,昨天(2012年4月3日)下午4点多钟,我爸爸给我表叔打电话说有个叫证人五的向我爸爸要下一年的地钱(租金),我爸爸说没有到时间就没有给。我爸爸和我们当地慎水乡刘桂庄刘老庄的一个女人有男女关系,我知道这个女的叫证人十二,刘的丈夫听说了这个关系后,跑到我爸爸的老家,找我叔叔闹了一次,并扬言要找我爸爸算账。
证人十的证言亦证实了上述事实。
8、证人十一的证言:我是2011年5月份通过云某下辛店镇天合村证人五的介绍认识被害人一。我把我们村所在的府河河滩中600多亩荒地承包下来,然后转包给了被害人一。被害人一在朱某1种地期间没有同别人结仇,他为人较和善。我还知道被害人一有个情人。我是今天早上(2012年4月4日)接到证人五的电话,他告诉我被害人一被人打死在棚子里,叫我去看一下,我到现场看后知道被害人一已经死了。证人十一还证实其和证人五案发前都没有找被害人一要过下年度的租金,并证实被害人一与证人五之间没有矛盾,平时相处得蛮好。
9、证人十二的证言:钟某甲是我们家的上门女婿。婚后几年我发现他跟别的女人相好,被我逮着过,我就赌气,也去找情人,于是我就跟周某好上了,后来被钟某甲发现,并把周某打了一顿,我就和周某断了关系。后来,我认识了被害人一,就主动找上了被害人一。钟某甲又知道我在外面有人了,但不知道是谁。2011年,被害人一在湖北租地,我要求被害人一把我带过来,这样我跟被害人一到湖北租房子住,一直到现在。2011年腊月,我儿子生病后,我要被害人一把我和我儿子一起从老家接到云某医院治病。我儿子回去后,把这件事跟钟某甲讲了,钟某甲就天天跟我打电话,在电话中骂我,还说要砍死我们,我和被害人一怕钟到云某找到我们,就搬家到应城。被害人一平时和别人没什么矛盾,主要是和钟某甲的矛盾。2012年春节的时候,钟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知道被害人一种麦子的地方。过年后,我姐给我打电话说钟某甲找我去了。我春节从家里出来后就再没见过钟某甲,他天天给我打电话,我都没接,后来被害人一从信阳给我买了个新手机号186××××3997,这以后,钟某甲就再没跟我联系。2012年2、3月份的样子,被害人一接了看地的证人七电话后,跟我说“找来了”(指钟某甲找我来了),我听后蛮害怕。4月3日,我给被害人一打过电话,他说他在捕鱼,也就是在这一天,我跟我女儿打电话,女儿告诉我说:“爸(指钟某甲)找你去了,是骑摩托车去的。”
10、证人十三的证言:我和被害人一是姨老表关系。我、证人十、被害人一三人合伙在湖北省孝感市朱某1种麦子。2012年1月份左右,钟某甲经常上我家打听被害人一的事情,开始是问他老婆(指证人十二)跟被害人一是不是在一起,问证人十二在哪。后来一次,是向我打听被害人一种麦子的地方,我当时跟他聊天,说被害人一在云某和孝感搭界的地方,在河滩里搭了个棚子,有一个坝埂子。
11、证人十四的证言:我爸爸是钟某甲,妈妈是证人十二,还有个姐姐叫钟某乙。我曾经得过肺炎,当时我妈妈把我接到云某看病。在云某我住在妈妈租的房子里,还有一个叫被害人一的男人和我妈同睡一张床上。我回到河南正阳后,跟我爸爸钟某甲讲了我妈和被害人一的事情。
12、证人十五的证言:我有一辆“重庆银钢”牌的摩托车。2012年清明节前,我将摩托车借给我舅舅钟某甲。
13、证人十六的证言:我是钟某甲的大哥,钟某甲是我的三弟。2012年4月2日下午5点多钟,我们兄弟一起上完了坟,钟某甲就走了,之后再没见过他。今年(2012年)过年时我听我二弟钟志愿说,三弟钟某甲和弟媳证人十二在吵架,说是因为证人十二和她同村的被害人一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次清明节钟某甲回河南老家说过要去把证人十二找回来离婚。钟某甲回来的时候骑的是辆红色的两轮摩托车,车是我外甥证人十五的。
14、证人十七的证言:钟某甲在我父亲的随州市碧桂园工地做工。2012年4月4日上午9点钟左右,钟某甲到工地跟我讲话时,我看见他的嘴唇有伤疤(是缝过的),他说是骑摩托车撞的。接着,他就回住处洗衣服。他晾衣服时,我看到他晾的是一套深色衣服。
15、证人十八的证言:钟某甲是我堂弟,我和他一起在随州碧桂园工地干活。2012年4月2日,钟某甲跟我讲回老家送礼,一直到4月4日中午11点30分左右我下班才看到他。当时我看见钟某甲嘴唇受了伤,缝了针,左手拇指附近肿了。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是骑摩托车摔的,他这次骑了辆红色摩托车回来。
证人十九的证言亦证实了上述事实。
16、证人二十的证言:我是随州市开发区医院外科的医生,我和护士证人二十一是2012年4月3日下午5点到2012年4月4日上午8点的班。4月4日凌晨1点左右,听见外面有人喊门,我打开门看见一个40岁左右的男人(指钟某甲)说自己骑摩托车摔伤了嘴唇,我给他清了创口,并给他缝了针,安排他在大病房观察了一晚上,早上8点左右,他交完费打了破伤风针就走了。他说他在随州碧桂园工地做工。
证人二十一的证言亦证实了上述事实,并证实在收费处登记的那个人姓名叫钟某甲。并有随州市开发区医院门诊处方交费记录在卷佐证。
17、证人二十二的证言:我在云梦县下辛店镇北正街辛宜东路128号经营一家名叫“客来香小吃”的餐馆。2012年4月3日傍晚7点钟的样子,有一外地口音的中年男子(指钟某甲)来我店里吃东西,当时他点的炒米粉,但因为米粉浸泡得太软,炒得成了锅巴,他说不好吃,我又给他炒了一碗面,他吃完后,付完钱走了,所以我对他有印象。公安某甲上次带来指认我店子的人(指钟某甲),就是2012年4月3日到我店里吃炒面的那个人。
18、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9、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和提取血样笔录等证明了提取相关物证的情况。
被告人钟某甲一审开庭时某认公诉机关出示的公安某甲从案发现场土坝东侧水面上提取的木棒(铁锹把)系其作案时使用的凶器。
20、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孝)公(刑)鉴(法)字(2012)第0032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被害人一、李某为刘某戊的生物学父(母)亲,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科学合理的确信。
21、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某乙(2012)检字第06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1、根据死者刘广某身裂伤长度、数量、分布,结合其皮下出血面积,程度分析认为其创伤性、失液(血)休克诊断成立。2、根据法医病理学检查,被害人一生前存在一些疾病,其中左肾囊肿、非毒性甲状腺肿、轻度肺气肿与死亡无关,肺淤血及脑水肿系濒死期表现,严重冠心病与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害人一生前存在冠状动脉严重狭窄,外伤休克后血压下降,冠状动脉灌流不足进一步加重心肌缺血。3、综上所述,尸体解剖未发现生命器官破损,但全身损伤严重,同时被害人一生前存在严重冠心病,故而认为冠心病是死亡的辅助因素,外伤是主要死亡原因。
检验结果:被害人一在严重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全身严重外伤致创伤性、失液(血)性休克死亡。
22、孝感市公安局作出的(2012)××刑化字第××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从送检死者被害人一胃内容物内未检出有机磷类农药、安眠类药物。
23、孝感市公安局作出的(孝)公(刑)鉴(法)字(2012)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根据毒物检验结果,可以排除死者系毒物中毒导致的死亡。根据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武某乙(2012)检字第065号鉴定书,可以排除死者因自身疾病直接导致的死亡。根据尸检,死者颜面部、睑球结膜、唇粘膜苍白,内脏器官呈失血貌,这些都是典型的失血特征,而尸检见死者头部、四肢部多处软组织开放性损伤,死者符合全身多处软组织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根据尸检,死者被害人一头部创口创缘不齐,创角较钝,创间有组织间桥,两侧创缘可见挫伤带,创口下伴颅骨线性骨折,再结合尸检见死者全身多处条形皮下出血带,分析这些损伤符合钝器打击形成。
鉴定结论:死者被害人一符合生前被他人以钝器打击,造成全身多处软组织开放性损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4、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孝)公(刑)鉴(法)字(2012)第0030号(原判误为“第0032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木门外侧从上至下第三块门板上疑似血痕、现场木门内侧从上至下第三块门板上疑似血痕、现场尸体头部下方疑似血痕、现场尸体西侧塑料水桶上疑似血痕、现场尸体西侧红色塑料凳上血痕、现场尸体北侧面粉袋开口处疑似血痕、现场折叠方桌上红色手电筒上疑似血痕、现场木床床单西侧边缘处疑似血痕、现场木床上搁放的木头房梁上疑似血痕、现场木床北侧床头板上疑似血痕、现场木床上方的房梁上疑似血痕、现场木床上方的石棉瓦内侧面疑似血痕、现场木床北侧床头下方红色砖块(完整)上疑似血痕、现场木床北侧床头下方红色砖块(破损)上疑似血痕、现场距木门西侧门框28cm、地面24cm处墙壁上疑似血痕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被害人一,支持这些斑迹为被害人一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现场尸体北侧、木柜东侧地面灰色砖块上疑似血痕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钟某甲,支持这些斑迹为钟某甲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25、被告人钟某甲供述:我和我老婆证人十二是1990年通过证人十二的姑妈介绍认识后结婚并做了证人十二家的上门女婿。2003年我外出打工,证人十二同我们庄的周某好上了,被我发现后我打了周某一顿,他们就断了。再后来,我听别人讲证人十二和被害人一好上了。被害人一在湖北包某种,而证人十二则谎称外出打工。直到我儿子证人十四生病了,证人十二将儿子接到云某治病,回来告诉我说证人十二和被害人一天天在一起。2012年过年后,我和证人十二就再没有见过面,电话也打不通。2012年4月3日,我回河南老家过清明节后,我将外甥证人十五的摩托车骑着到云某找我老婆证人十二,一是想把我老婆找回家,另外我想看看证人十二是不是和被害人一在一起。我早晨8、9点钟出发,下午2、3点钟到了孝感,接着又从孝感骑车到云某,到了云某县城,我看见一个路牌到武汉,于是我又从那条路走,在路上发现一个大河堤,在大堤上找被害人一包某的地方。之前,我问过证人十三(系和被害人一一起包某的合伙人),被害人一包某的地方在哪,证人十三告诉我在孝感、云某、天门交界的地方,有一座桥到包某的地方。我骑车在大堤上找,发现被害人一的面包车停在河滩,在面包车旁边有个简易的棚子,这个时候是下午的5、6点钟的样子,我想晚上去不容易被发现,于是我骑车又返回附近的镇上吃饭,饭后我骑车沿着大堤往被害人一的麦某某1。我从河堤上推着摩托车下到堤脚下面,发现堤脚下面有树棍搭成的栅栏,我从栅栏上面拔了一根木棍,有六、七十公分长,拿在手中就往棚子那边走,我确信被害人一在棚子里面,又在墙上找到一根筷子,我用筷子把门款别住,又从棚子后面的高坡到棚顶上去,我先扒掉几块砖头,掀开一块石某丙瓦,朝里面喊:“被害人一,我老婆证人十二在哪”被害人一在里面叫:“钟某甲找过来了。”然后,里面有一把铁锹戳过来,一下戳到我的上嘴唇,我把铁锹一把抱住,结果又抽回去了。我想看看里面到底有几个人,就将棚顶都掀开,发现只有被害人一一个人,上面的瓦落到里面,接着我用砖块砸被害人一,被害人一一边躲,一边用铁锹往上面戳。我看见他躲到门边时,用锹把门中间一块板子打掉了,他拿着铁锹冲到门外,我从上面下来,他用锹戳我,我一把抓住铁锹,顺着把他推倒在地上,把他按倒在地上后,对着他的后颈部打了几拳,并问他我老婆在哪,他不说,还想用锹打我,被我抢了过来,抢过来时我发现就只有锹把,锹头不知道掉哪去了。我用锹把先打他的头部,接着打他的双腿和脚。打完后,我又进到棚子里去找他的手机,想把我老婆的号码找到,没有找到手机后就把桌上的一个充电器拿出来扔到门外去了。出棚子后,我看见他往河水方向挪,是侧躺在地上,我又问他我老婆在哪,他还是不说,我又用锹把朝他的左肩部和胳膊打。然后,我提着一个铁锹把、一个我带过来的木棍,沿着原路往停摩托车大堤方向走,在经过路边的水塘时,我把两根木棍扔到水里,接着我把摩托车推上堤,骑往我打工的随州市碧桂园工地。因为上嘴唇破了,所以凌晨3点多钟,我直接到了离工地不远的开发区医院缝了几针,打点滴,第二天8点钟左右拍了片子,没什么大碍,我交了钱就直接回碧桂园工地了。在工地呆了两天,公安某甲就将我抓了。
被告人钟某甲归案后对其行走路线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照片在卷佐证。
被告人钟某甲被抓获后的全身、面部、唇部、右手部照片在卷,证明其与被害人一在厮打中受伤,此事实印证了其供述。
26、被害人一、被害人二证明材料证明了被害人、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判决:被告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上诉情况
上诉人钟某甲上诉提出:一审量刑过重,我愿意尽最大努力给被害人亲属赔偿经济损失,以求得谅解,请求二审法院对我从轻处罚。
其指定辩护人石某甲提出:钟某甲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钟某甲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量刑过重。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某甲与被害人一发生争执后,持铁锹把殴打被害人一,致刘死亡的事实清楚。
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提取物证登记表、提取血样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材料、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孝)公(刑)鉴(法)字(2012)第0032号生物物证鉴定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医法(2012)检字第06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孝感市公安局作出的(2012)××刑化字第××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孝感市公安局作出的(孝)公(刑)鉴(法)字(2012)00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孝)公(刑)鉴(法)字(2012)第003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其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被害人一的亲属刘某戊、证人九、刘某己等人与钟某甲就民事赔偿部分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钟某甲及其亲属共赔偿刘某戊、证人九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刘某戊等人接受钟某甲及其亲属的民事赔偿,对钟某甲表示一定程度的谅解,请求对钟某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钟某甲与其妻因婚姻情感纠纷,而泄愤报复被害人一,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一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关于钟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钟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钟某甲持铁锹把殴打被害人一,致刘全身受伤倒地,最终死亡,其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一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正确。关于钟某甲提出一审量刑过重,其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以求得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对于钟某甲系从被害人手中抢过铁锹的事实及被害人患有冠心病系死亡辅助原因的量刑情节,原判已经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二审期间,钟某甲及其亲属能够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亲属一定程度的谅解,故还可对钟某甲酌情从轻处罚。对钟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孝感中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钟某甲的定罪部分;撤销对其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钟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7日起至2027年4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官文生


代理审判员彭胜
代理审判员杨尚文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登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