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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开车未碰到人,却赔偿了26万元|法官、交警、律师现身说法

作者:郭永康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6日
近日,广东媒体报道了一则消息,让人意外。在路上违章停车的王先生刚下车,发现车头前有一骑车男子倒地。男子倒地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未发生碰撞,但法院还是判了王先生全责。
事件:车主违章停车,有人摔倒车前
2013年11月21日上午8时许,王先生驾驶轿车到东莞市厚街镇办事。途经北环路(双向四机动车道,无非机动车道)时,他靠右在路边停车。让王先生意外的是,他刚打开车门,发现一名骑着电动车的男子已连人带车倒在轿车左侧车头前。男子受伤了。当时,轿车停靠在机动车道,电动车也倒在机动车道内。
摔倒的男子64岁,姓滕,来自湖南。事发后,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有目击者说,当时王先生开车门与滕某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但交警部门调查后,发现电动车与轿车无碰撞痕迹。
2013年12月,滕某的家属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王先生及其轿车的保险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6万多元。
车主陈述前后矛盾保险公司判赔26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先生最初的说法,他停车前,滕某并不在其车头前面。滕某应是在王先生停车后、准备下车前这个时间段从轿车后方驶来倒地的。但王先生又说,他下车前通过后视镜未发现滕某驾车驶过。王先生的前后陈述显然不符。
法院认定,滕某的摔倒死亡,与王先生的驾驶行为有因果关系。此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滕某有过错(在没有非机动车道时,滕某做到了靠右行驶),故王先生应对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王先生的轿车购买了保险,应先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给滕某的家属。
2014年6月,法院依法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26万多元给滕某家属。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读
法官:是否碰到不重要,有没有因果关系才重要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法院民三庭单晓丽法官说,根据交通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事故责任无法查证,司机王先生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中,机动车一方的证明义务重于非机动车一方,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滕某存在过错,王先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电动车、轿车虽无碰撞痕迹,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以直接碰撞作为必要和唯一的条件,以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认定。”而王先生在机动车道内违章停车,让滕某倒地的可能性变得更高。
交警:把车停在了不该停的地方,后果很严重
昨天,快报记者就此事件采访了杭州交警部门一资深警官。该警官说,由于电动车与轿车之间没有擦碰,交警虽然会去现场勘查,但无法出具具体的事故责任认定。从个人的角度来说,该警官认为,王先生被判全责有点“冤”,只因为“把车停在了不该停的地方”。
作为交警,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对道路定性。“在机动车道上违章停车,肯定是要负部分责任的。但(如果有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开上机动车道,也是有责任的。”
该警官还提醒各位司机,停车开门前一定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前几年杭州这边出过,因为停车后开门,导致路人死亡的案例。这些案例大多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擦碰……如果车主又恰好违章停车,那要追究车主全责也是没问题的。”
律师:同意法院关于因果关系的说法
记者昨天还采访了快报律师团成员、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凌斌。凌律师说,他无法掌握案件的一些细节,包括滕某的健康状况,现场是否有监控等,但他同意法院关于因果关系的说法。
他一再强调判断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和直接碰撞没有多大关系。“比如一辆车突然开上人行道,人行道上一辆自行车为了躲避他,没撞到,但是骑自行车的人摔倒了,受伤或者死亡,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
在事故追责方面,凌律师认为,轿车车主“妨碍通行”这点是成立的。
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则认为,一个人骑车独自上路总有自行摔倒的可能,不管几率如何,这些可能法院裁判过程中应该考虑到。“如果只靠目击者并不全面的证言,加上推定的因果关系,没有其他更直接的证据,我们觉得判车主负全责有些欠妥。”
以目前的证据,本着同情弱者的原则,王律师认为本案判车主承担大部分责任会更加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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