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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盗窃罪辩护词

作者:王海波律师  时间:2011年09月16日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童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童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和听取了法庭调查,已对案情有了全面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不持意义,现仅就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童某所盗财物数量较少。
被告人童某盗窃金额仅仅为10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二、被告人童某盗窃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童某家境贫寒,生活困难,在没有钱情况下一时冲动才实施盗窃的,且盗窃金额仅仅为1097元,只有一次,数额相对较小,未给受害单位造成严重影响,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数额满一千元不满二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4、确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被告人的盗窃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节,辩护人建议法庭对童某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童某在公安机关2009年1月24日第一次讯问时,就真诚坦白、彻底交待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辩护人在会见童某时,童某深感内疚,并表示以后定一定安分守己,认真改造。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童某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童某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盗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数额仅仅为1097元。同时童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童某盗窃行为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王海波 律师
2009年7月14日

判决结果: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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