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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水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词
作者:邓光曙 律师  时间:2012年04月21日
关于查水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查水生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查水生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查水生的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查阅了本案材料,了解了案情,会见了被告人查水生,刚才又认真地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定罪正确,但适当考虑被告人的过错程度从轻处罚。
根据今天法庭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查阅的本案卷宗材料,本案定罪正确,符合刑法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由于被告人查水生从未读过书,系文盲,对电的知识可以说是知之甚少,以为在深山野林中架设电网,目的就是为了电击野猪,不可能在夜间使人触电死亡,这属于刑法理论上的法律认识错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讲,被告人查水生对被害人的死亡受到认识条件的制约,其过错程度远远低于一般人,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依法应当对被告人查水生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查水生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0116案发后,被告人查水生知道事情的严重性,在第一时间内将被害人死亡的情况告诉了电户人周永发,商定自首事宜。回到家后,又第一时间告诉妻子唐细娥,共同拔打公安“110”报警,并以实际行动向温泉派出所投案自首。特别是被告人在投案途中,主动拦住前来的警车,诚实地说出了自已的名字,并随车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第二天,还配合公安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保证公安机关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拍照取证,极大提高公安机关办案效率。被告人在按受调查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事实上,被告人查水生到案后,立即接受了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以及检察机关的批捕,且一直处于在案状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的规定,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查水生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并在家庭极端困难的情况下,主动请求其亲属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0000元,最大限度地履行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责任,说明被告人有坦白悔罪之意,主观恶性小。同时,被告人无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属于初犯,且当庭多次承认自己的行为不当,具有一定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态度好,望法庭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正确,但主观犯罪过错程度较小,又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依据法定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查水生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邓光曙
                                                      201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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