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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离职了单位未按规定缴社保,可以要赔偿别忘了!
作者:陈希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2日
为员工买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五险一金”高缴存比例,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一些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不向社保机构如实申报员工工资,而是以低于实际工资如基本工资或缴费基数的下限为员工买社保。或许,用人单位会认为,我已经按规定给员工买了各种社保险种,即使出了事故也有社保保障,应该不会再承担什么责任了吧。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险种建立社保关系而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小王2005年入职了北京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市场营销,月工资5000元。2010年9月,工作了五年后的小王发现,其所在的公司只为其缴纳了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并未给其缴纳生育保险。小王多次找公司相关部门反映,公司称一直声称会给其缴纳,但迟迟未履行。2010年12月,小王向公司递交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载明因公司未给其缴纳生育保险,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随后,小王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仲裁裁决北京某技术公司支持小王经济补偿金15000元。北京某技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某技术公司在小王在职期间,仅仅为小王缴纳了四险,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小王2010年12月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用人单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依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故法院最终维持仲裁裁决,判令北京某技术公司支付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属于用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律师提示】
  《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律师资料

陈希律师
电话:1810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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