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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民事起诉状
作者:白曼莉 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7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白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住麦积区某某镇某某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天水山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天水市麦积区桥南建材市场,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签署的商铺认购书系商品房买卖合同。
2、 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定金20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15日,原告受到被告关于出售红崖河漂流项目商铺出售宣传单,并于当日至原告处了解该商铺相关信息,分别签订了红崖河漂流项目Y栋4号、E栋26号两间商铺的项目申定单,既商铺认购书,并于当日向被告缴纳两间商铺定金10000元。
在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书之前,被告明确告诉原告其所出售的商铺产权清晰,五证齐全,在此种情况下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上两间商铺认购协议,两份协议均载明了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信息:商铺位置、成交单价总价及面积、付款方式、定金交付及违约责任,并约定原告自签署认购书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Y栋4号商铺的全部价款156000元,支付E栋26商铺首付158666元。原被告签署的商品房认购协议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认定为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在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完定金后才得知其所购商铺为政府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并非被告所述产权清晰、五证齐全的商铺,原告找被告了解商铺的产权性质,被告无法向原告提供任何证明商铺产权性质的权属证书,得知由于被告的故意隐瞒而使得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除房屋认购协议,并返还原告所缴纳的定金,但均遭被告拒绝。
综上所述,原告在被告的隐瞒、欺骗及引诱下签订了此认购协议并交付了定金,最终导致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而不能认购房源,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麦积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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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曼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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