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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没有事故认定书,谁来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作者:汪建生、陈三妹 审核:石文辉 团队:盈辉团队 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本案交通事故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成因,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李某(某公司驾驶员)驾驶公司重型自卸货车,与汪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汪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
二、法院判决
本起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由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由李某所在的公司赔偿。
三、律师点评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汪某在通过路口时是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无法查明,李某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汪某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本起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由李某所在的公司予以赔偿,并无不当。因李某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本起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由其所在的公司承担。
四、知识延伸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无法划分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就说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尤其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需要由机动车一方进行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者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才可以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一般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机动车一方无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但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除外。
2、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是农业户口,在城镇有固定住所,但没有固定收入,能否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赔偿项目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但是,如果起诉时,受害者能证明其住所地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除就医外的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比受诉法院所在地的高,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的赔偿要区分受害者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一般城镇居民的赔偿金要高于农村居民的赔偿金,按照受害者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关于受害者是农村居民,在城镇有固定住所,但没有固定收入,能否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明确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虽然受害者是农村户口,但如果其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受害者是农业户口,但其在城市有固定住所,主要收入来源也为城市,其损害赔偿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损失。
五、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