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交通事故交强险如何赔付?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3日
作者:温燕  审核:石文辉  团队:盈辉团队  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的险种,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具有强烈的保障性,即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交强险都需要赔偿。那么,交强险有无赔偿范围?又该如何赔付?
【律师解答】
一、交强险有何赔偿范围?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包括:
(一)医疗费:10000元。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伤残赔偿金:110000元。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三)财产损失: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事故发生后,交强险如何赔付?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损失以及财产损失根据相关的票据以及其他证据计算确定总的损失,再根据事故双方的事故责任,法院综合多方因素划分双方的赔偿责任。划分赔偿责任以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车主购买商业三者险,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按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例1:车主未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情形。
甲把乙撞成伤残,甲方车辆仅投交强险,受害人损失总额为45万(医疗费4万、伤残赔偿金40万、财产损失1万),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法院综合考量确定甲乙双方负各自负担50%的赔偿责任以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为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1万+财产损失2000元=122000元,该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剩余的损失(32.8万)由双方按照各自赔偿比例50%进行赔付,即甲还应向乙赔付16.4万元。
例2:车主购买商业三者险的情形。
甲把乙撞成伤残,甲方车辆投交强险以及100万“商业三者险”,受害人损失总额为45万(医疗费4万、伤残赔偿金40万、财产损失1万),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法院综合考量确定甲乙双方负各自负担50%的赔偿责任以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为医疗费1万元+伤残赔偿金11万+财产损失2000元=12.2万元,该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剩余的损失32.8万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侵权人无需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相关法条】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