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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23日
作者:温燕  审核:石文辉  团队:盈辉团队  律所: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归纳如下:
(一)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工伤申请人的身份情况。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应当详细填写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居住证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派工单、工资发放清单、同事的证人证言、工资流水、社保记录、工作资料往来交接记录等。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包括:事故现场旁证材料(须按指印并附身份证)、事故认定书、病历、疾病证明、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
(五)建筑工地参保证明(仅限于项目参保的单位提供)。
(六)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含认定依据及结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还须详述伤者住所(提供有效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和上下班的路径。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客观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七)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用人单位委托经办人办事的授权委托书。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