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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丈夫出轨,妻子能把他赠送给“小三”的财物要回来吗?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2月28日
时间:2019年2月27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出轨、小三成为了热词,相关的法律纠纷也开始增多。丈夫出轨已是很大的打击,还私自把大额财物赠送给“小三”,作为妻子,当然有权利提起诉讼,但法律支不支持妻子要回来呢?
【基本案情】
周某和丈夫陆某2001年结婚,陆某在某市开了家公司,生意不错。结婚十年后,已有点“审美疲劳”的陆某认识了二十多岁的女子李某,这给步入中年的陆某带来一种年轻、活力的感觉,两人随即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16年5月才被周某发现。夫妻二人在一场激烈的争吵后,丈夫陆某将与李某的地下情向妻子和盘托出,称曾分多次将40万元赠与李某,帮其购买了房产。
周某将陆某与李某列为共同诉至法院,称其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动用夫妻共同存款为“第三者”购房,侵犯了其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李某归还40万元。
【法院判决】
判决陆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某归还40万元。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陆某将大额钱款赠与李某,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共有人周某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周某的财产权益,亦有违公平原则,故陆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李某应返还陆某所赠与的40万元。
【相关法条】
1、《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