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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车出事故,因未买交强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5日
时间:201933日;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团队负责人:石文辉律师。
在实务当中,有些当事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投保交强险,总是错误地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那么,如果在没有买交强险的情况下,把车外借,出现交通事故,车主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基本案情】
张某将自己所有的小型桥车借给王某使用,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右侧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谢某发生碰撞,致谢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审理中查明,张某所有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判决】
   判决张某和王某连带赔偿谢某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关于“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规定,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应为其车辆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情况下,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系借用该车,是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实际车主张某明知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仍将其出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张某和王某连带赔偿谢某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