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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离婚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配的程序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5日
时间:2019314
团队: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盈辉律师团队
团队负责人:石文辉
 
婚姻财产的形式多样化,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相对于存款、房产等财产,股权的分割程序是更为复杂的。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占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时,离婚股权分割有何程序?
【律师解答】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者买卖获得的股权与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综上所述,离婚时,法院判令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前置程序是当夫妻双方为公司股东或一方为公司股东时,股权分割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例如,夫妻一方可以通过告知函的形式向其他股东发出,是否同意股权转让给夫妻另一方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征询意见,若是其他股东没有回函的,视为同意转让或分割。但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还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形下,如果章程直接规定了禁止股权离婚分割,就将导致配偶无法通过分割股权的方式获得股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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