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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31日

一、基本案情
持有A公司股权5%的股东刘某,为了解A公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及真实财务状况向A公司发函,要求A公司在收函后提供公司自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凭证供刘某查阅、复制,但遭遇A公司拒绝。
遂刘某起诉要求A公司提供上述文件供刘某查阅、复制。A公司辩称,刘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二、法院裁判
A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故法院判令A公司提供公司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供刘某查阅、复制。
三、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这是《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固有的基础性权利,公司应该按照法律的上述规定依法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同时,股东知情权自具备股东资格之日起就具有,至股东资格消灭之日消灭,股东在具有股东身份期间内均可自由行使该权利,股东知情权并非债权请求权、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对A公司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