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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身份?
作者:石文辉 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17日

在审判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取得股东资格,需要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股东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对公司有股权性质的投资;形式要件为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例如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对于隐名股东而言,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但并未办理相关登记。那么,隐名股东如何确认股东身份及显名化?
法院认为,隐名股东确认其股东资格,应该具备三个要件:1.实际出资;2.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显名主张不违反代持股协议的约定;3.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1]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被破坏,隐名股东要显名化关键在于三个要件的举证,归纳如下:
一、实际出资
(一)出资的有关收条。第一,收条中可约定收到出资款项;第二,在收条中约定资金的用途用于出资,证明实际出资。
(二)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书明确地载明了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及相应的编号,证明实际出资。
二、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应就隐名出资问题达成合意
隐名股东应出具有效的代持股协议,证明与名义出资人达成隐名出资合意。
三、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隐名股东应出具载明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会决议”、“发起人说明书”等文件,证明隐名股东持股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参考案例】
一、上诉人A公司、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姚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确定其股东资格,应该具备以下三个要件:1.应实际出资;2.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应就隐名出资问题达成合意;3.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A公司诉B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1]
一般而言,隐名股东显名需具备以下条件:隐名股东系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的显名主张不违反代持股协议的约定,以及该显名主张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