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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离婚债务分 男女连带担
作者:夏俊峰 律师  时间:2011年02月12日

离婚债务分 男女连带担
案情回放:
  高某欠河北某钢材有限公司5万元货款,该欠款系高某(男方)与李某(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该公司多次向高催讨,但高就是赖着不还。2010年春节过后,该公司又找到高,高却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李,自己已无义务偿还。该公司在2010年5月将高与李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该债务由高与李连带承担。
夏俊峰律师点评:
对判决书分割债务的效力、被告主体及如何承担债务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高不应作为被告,被告应为李,该债务应由李个人承担。理由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中对债权债务的负担问题已作出处理,即该债务已由法院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由李某承担,实际上已变更了债务人,从债权债务关系上说,债务发生了转移,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此该债务属李某的个人债务。
夏俊峰律师认为,被告应为高与李两人,该债务应由高与李连带承担。本案涉及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首先,该债务形成的期间为高与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对此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此处的财产从广义上来说也应包括债务。同时法院的裁判文书对夫妻债务的分担,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此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内部间债务分割的一种方式,其效力不及与债权人。故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所以,法院判决该债务由高与李连带承担是适当的。
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夏俊峰 现系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代物流报》邯郸地区法律顾问。夏俊峰律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被中国法网评为2009-2010年度“邯郸十大知名律师”和“邯郸十大公益律师”。“ 诚信 、智慧、 技巧、责任 ”是其坚守的执业理念。专业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律师.曾多次受邀为新闻媒体发表各类点评、评论等。